周口師范學院物理與電子工程系國家勵志獎學金評選實施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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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師范學院物理與電子工程系 國家勵志獎學金評選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國家財政部、教育部和河南省財政廳、教育廳關于普通本科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按照《周口師范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院政發[2007]58號)文件的具體規定,切實做好我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激勵他們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全面發展,結合我系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上級政府設立。其目的是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鼓勵他們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全面發展。 第三條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我系全日制在校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二章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獎勵標準。國家勵志獎學金每生每年5000元。具體獎勵名額按學校每年分配給我系的名額比例評選。 第五條國家勵志獎學金評選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無違法違紀行為;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無誠信等方面的不良表現; 4.積極參加學校和系的集體活動,身體健康,具有良好的學習、生活習慣。 5.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本年度個人學習成績和綜合考核成績在本年級本專業排序中均位于前25%。 6.必須是按規定程序已經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儉樸,無奢侈消費及生活鋪張浪費行為。 第三章申請與評審 第六條 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必須是我系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和綜合獎學金,但可以申請綜合助學金。 第七條 學生根據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選條件和有關規定提出申請,并遞交《周口師范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按《周口師范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實施辦法》認定為貧困生才能參加評選。 第八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選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九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實行校、系、年級三級評審,逐級報批的方式。 第十條 我系成立以系主要負責人為組長、有關系領導、輔導員、班主任為成員的評審工作組,負責評審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成立以年級(或年級中的專業)為單位,輔導員或班主任任組長,學生代表為成員的評審小組,負責班級的民主評審工作。評審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不少于年級(或專業)總人數的10%,學生代表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且配置合理。 第十一條 評審小組成員的條件和推薦程序。 (1)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有較高的政治和思想覺悟。 (2)工作認真負責、態度端正,公道正派、誠實守信。 (3)能夠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在學生中有威信。 (4)男女生盡可能占相同百分比,學生干部和學生比例為1/2。 評審小組成員由本年級或本專業2/3以上學生民主推薦并公示。 第十二條班級評審工作組根據物理與電子工程系學生綜合考核積分辦法計算本年級本專業所有學生的綜合考核積分,并按照評審條件進行高低排序。具體獎勵名額按系評審工作組分配給本班級本專業的名額比例評選,按照積分高低從前往后確定候選人,并提交評審情況給系評審工作組。 第十三條系評審工作組根據候選人的具體情況審查確定國家勵志獎學金人選。并按規定公示無異議后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組,且名單公示應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參評資格: (1)無故不按時繳納學費及其它費用者 (2)上一學年有考試、考察不及格者 (3)上一學年受到學校紀律處分者 (4)生活不節儉、鋪張浪費、酗酒、參與賭博、未經批準在校外住宿、經常出入經營性網吧及其它違犯校規、校紀等不良行為者。 第四章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由學校發給獲獎證書,由學生處負責將獲獎情況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十六條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資金到位后,由學校財務處按月直接存入獲資助學生飯卡。 第十七條系評審工作領導組應切實加強管理與監督,認真做好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勵志獎學金真正用于獎勵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八條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所提供的本人資料及家庭信息必須真實,如發現弄虛作假,則取消該生的受助資格,已發放的限期歸還。 第十九條受獎勵學生在受獎勵期間如發現有奢侈消費及生活鋪張浪費行為者終止其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發放。受獎勵學生在受獎勵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如發現違紀行為,終止其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發放。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我系評審工作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周口師范學院物理與電子工程系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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