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與電子工程系學生紀律處分實施細則

                          趙穎        2009-10-17        103

                        物理與電子工程系

                        學生紀律處分實施細則

                        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周口師范學院學生管理規定》(院政發﹝2009﹞139號)、《周口師范學院學生紀律處分實施辦法》(院政發﹝2009﹞144號),結合我系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學生紀律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一)紀律處分種類: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留校察看;

                        5.開除學籍。

                        (二)紀律處分的運用

                        1.給予學生紀律處分應遵循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的原則。

                        2.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取消其當學年各類評先評優資格和獎學金參評資格;是學生干部的,自處分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擔任學生干部,已經擔任的,應當按照有關組織程序免職。

                        3.受紀律處分的學生,畢業時能否授予學位,按照《周口師范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辦法》(院政發﹝2009﹞10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4.違法、違規、違紀的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免予紀律處分:

                        (1)能夠主動承認錯誤的;

                        (2)經教育后認識錯誤態度較好,并有真誠悔改表現的;

                        (3)主動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積極協助組織查處問題的;

                        (4)受他人威脅或者誘騙的。

                        5.違法、違規、違紀的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理:

                        (1)認錯態度不好或者拒不承認錯誤的;

                        (2)有意包庇其他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

                        (3)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4)屢次受到學校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5)同時有兩種及以上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

                        (6)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教育不改或者在留校察看期間又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者,給予開處學籍處分。

                        6.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留校察看的考察期,從學生處正式下發處分決定書生效之日算起。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有顯著進步表現者,可以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現者,可提前解除,但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

                        對于畢業班的學生,因留校察看期不夠一年的,可按記過給予處分;受到紀律處分后又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7.學生的違紀行為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由違紀者賠償,并負擔醫療費用。

                        二、學生違法、違紀行為與處分

                        (一)學生有違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和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為,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學生有觸犯國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學生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被依法處以治安警告或者罰款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被處以刑事拘留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有打架、結伙打架、策劃毆打他人行為之一的,分別給予以下紀律處分:

                        1.凡動手打人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先動手打人者,給予記過處分;動手打人致他人輕傷以上者,視其后果程度,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持械打人者,視其后果程度,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2.策劃打架者,視其后果程度,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3.結伙打架為首者,視其后果程度,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4.挑起事端或者以勸架為由,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態擴大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5.故意為他人作偽證,給調查造成困難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6.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打架器械者,視其后果程度,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7.勾結校外人員毆打校內人員者,視其后果程度,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五)觸犯國家法律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者,根據不同情形,分別給予下列紀律處分:

                        1.參與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條件者,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賣淫、嫖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娼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制作、復制、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穢錄像資料以及其他淫穢制品者,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偷竊、詐騙、冒領或者侵占公私財物者,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5.明知是贓物仍幫助窩藏或者銷售者,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6.組織參與非法傳銷或者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者,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7.有其他違法、違規或者違紀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六)有損壞公私財物行為的,分別給予下列紀律處分:

                        1.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2.故意損壞學校教育教學和生活等公共設施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3.違反實驗、實習操作規程,給公私財產造成損失或者給他人人身造成傷害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七)未履行請假手續,不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一學期內無故曠課達到以下累計學時數者(曠課時數按每天6學時計算。擅自離校每24小時計為l天),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曠課達15學時或者擅自離校三天者,給予警告處分;

                        2.曠課達25學時或者擅自離校五天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曠課達35學時或者擅自離校七天者,給予記過處分;

                        4.曠課達5059學時或者擅自離校810天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曠課達60學時以上(包括60學時)或者擅自離校10天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注:曠課達10學時或者擅自離校兩天者給予系內通報批評。

                        (八)違反考試紀律的,按照《周口師范學院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理。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九)學生有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的,按照《周口師范學院學籍管理規定》,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十)學生有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行為之一的,分別給予下列紀律處分:

                        1.學生未按法律程序或者有關規定獲得批準,組織和參與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2.學生組織煽動、參與串聯、靜坐、聚眾鬧事等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3.其他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行為的,分別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十一)利用網絡和現代通訊工具或以其他方式制造、復制、傳播下列信息者,視情節分別給予下列紀律處分:

                        1.散發惡意攻擊、侮辱他人信息,誹謗他人者,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發布惡意信息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2.登錄非法網站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建立、制作、維護非法網站或者為其提供支持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散布謠言或者虛假信息者,予記過以上處分

                        4.宣揚邪教、封建迷信、色情、賭博、暴力、恐怖及教唆犯罪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二)有違反學校住宿管理規定的,給予下列紀律處分:

                        1.拒絕管理,或者妨礙管理人員履行職責者,給予警告處分;刁難、謾罵或者毆打管理人員,造成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2.擅自留宿外來人員,經勸告或者批評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因留宿外來人員導致宿舍損失或者引起糾紛者,給予記過處分。

                        3.在宿舍內留宿異性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查看處分。

                        4.在學生宿舍內私拉亂接電源線,使用大功率電器的,或者使用煤火爐、酒精爐或液化氣灶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如個人行為造成學生宿舍公私財物受損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造成公私財物嚴重損害和惡劣影響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查看處分。

                        5.未經批準在校外住宿或者無正當理由經常晚歸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6.違反學生住宿管理制度中其他有關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十三)學生有下列弄虛作假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1.向學校遞交虛假申訴材料的;

                        2.申報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學生困難補助弄虛作假的;

                        3.向學校提供個人及家庭材料弄虛作假的。

                        (十四)結婚、離婚、懷孕的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1.未書面告知系里的,給予警告處分;

                        2.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十五)學生有下列違法、違紀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1.有酗酒滋事行為的;

                        2.在校園內亂涂亂畫、私自張貼或發布廣告、亂扔廢物的;

                        3.對教職工不禮貌,尋釁滋事的;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騷擾他人正常學習和生活的;

                        4.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學校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5.隱匿、毀棄或者私拆他人郵件、信件的;

                        6.偽造、涂改、轉借學生證、校徽等證件的;

                        7.違反學校其他管理制度和規定的。

                        三、學生紀律處分的程序

                        (一)對學生進行紀律處分,由所任輔導員會同有關人員對學生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經系領導研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后,報學生處審核。學生處會同相關部門(教務處、保衛處)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學校審批。其中,給予學生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由學校主管領導批準;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的,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二)給予學生紀律處分,由所任輔導員填寫《周口師范學院學生紀律處分呈報表》,附相關證據及系主任簽署的系領導研究的處理意見,報學生處。

                        (三)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由輔導員填寫《周口師范學院學生紀律處分擬處理意見告知書》,告知學生本人。如有異議,學生應當在被告知后5個工作日內,向系作出陳述和申辯。否則,視為自動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對學生的陳述和申辯由系會同學校有關職能部門研究并作出結論。

                        (四)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后,所任輔導員將《周口師范學院學生紀律處分決定書》和《周口師范學院學生紀律處分決定告知書》,一并送交學生本人,并告知學生提出申訴的權利和期限。

                        (五)對處分決定的申訴參照《周口師范學院學生申訴管理規定》。

                        (六)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可以發給學習證明,學生同時應當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在處分決定生效后的5個工作日內辦理離校手續。學生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三十五條學校給予學生紀律處分的決定書、處分呈報表、留校察看考察表、申訴復查結論分別真實完整地存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凡經學校審核批準減輕處分者,只將最終處理意見歸入學生檔案,原處分材料交學生工作處備案;撤銷原處分者,原處分材料不裝入學生檔案,由學生工作處歸檔保存;其他類型處分文檔仍按有關規定轉入學生檔案。

                        四、說明

                        (一)對本實施細則未列入的學生違法、違紀行為,參照其它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二)本實施細則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學校)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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