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與電子工程系學生綜合考核積分暫行規定

                          趙穎        2011-10-12        193

                        物理與電子工程系學生綜合考核積分暫行規定

                        為了使我系評優(評選三好學生、獎學金獲得者等)工作更加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更加客觀公正地評出優秀者,優化我系的班風、學風,特制訂本規定。

                        一、學生學習成績積分

                        (一)考試成績按下式計算:

                        (專業考試課成績*1)+(公修考試課成績*0.75)(其中電子、自動化專業外語和數學成績*1.5;物理學、光電子專業外語*1.5,數學*1.0)+(統考成績*1.20),其中在第四學期,對已考英語四級的成績折成百分制記入評優總成績;在第六學期,對已考英語六級的成績折成百分制,乘0.5記入評優總成績。

                        (二)其它(基本分為20分)

                        1.學習態度端正,刻苦鉆研、努力探索,在某個問題上(包括某題新解)有自已獨特的見解,經任課教師認可后,一次積分3分。

                        2.在系學術活動中提交一篇論文者積5分,大會宣讀積分10分,科技創新成果展示一項積5分,地市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每篇積20分,參加地市級學術活動加5分,參加省級包括省級以上學術活動加10分,如有成果每項成果積15分,獲獎每項積30分,獲得一項國家專利積30分。

                        3.參加大學生科研基金項目、實驗室開放項目等其它科研項目,校級每項加5分,地市級每項加10分,省級包括省級以上每項加15分。

                        (三)學習積分計算如下:

                        (考試成績/班內最高考試成績)*90+(其他/班內該項最高分)*10

                        二、學生綜合考核積分

                        學生綜合考核積分=學習成績積分*70%+思想品德積分*30%

                        三、其他說明:

                        (一)確定三好學生、獎學金等評優結果時,按以上綜合考核積分結果,依次從高到低確定。

                        (二)本學年有考試不及格者、受到紀律處分者,取消其評優資格。

                        (三)如有棄權者,按積分排名依次遞補。

                        (四)本規定未盡事項參考其他相關文件規定。

                        (五)特殊情況,由系黨總支研究確定。

                         

                                                                   物理與電子工程系

                                                                   201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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